[98]社会学的方法完全可以被用于研究法的概念和结构,从而将其研究成果转化为法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复苏提速,法律价值研究一时间成为显学,研究成果蔚为大观。回想20世纪90年代,中国道路的学术讨论兴起,国内法学界也开始热议中国法治(法学)向何处去这样的宏大问题,由此生出法律本土化和法律移植主义的价值论战。
在传统中国,法治之道虽很早被提及和讨论,但囿于社会发展条件与专制政体规限,一直未曾在价值层面上获得实质突破。当中国的主体性力量达到足以支撑起法治宏业的时刻,中国的法治必将呈现出自身不可替代,但却有望替代西方法治主流模式的特色型态。比如,这些发现是否就是法律东方主义偏见下的产物?我们要找寻的究竟是怎样的法治? (2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7页。当法治的价值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均衡功用会日趋显著。(22) 还是那句老话:重要的不是观点,而是立场和方法。
所以我们今日提倡法治,不可不于形式意义的法治之外,特别重视实质意义的法治。当一个国家的法治基本价值观得到确立,从奠定法治走向深化法治阶段,如果再盲信固守千百年前那些西方先哲的谆谆教诲,是否也属于不合时宜的教条主义?对于西方法治价值话语,我们的态度绝不是无原则排斥,但也不是无条件吸纳,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尊重事情(研究对象)的本然逻辑,政治家称之为实事求是,法学家称之为依循事物的本质。第一,学科体系(知识体系等)的独立性需要加以解决。
(11)改革开放后1985年第一篇关于法律文化论文的发表,到今天法律文化研究仍在持续展开证明了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性。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些都意味着法治方式在中国思想史上取得了空前的认同。我们注意到,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中国法理学者也具有了主体意识,开始把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之下所建构的法理学称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这意味着,概括地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急剧变革的近现代中国社会所遇到的挑战和命运,进而揭示传统中国法的转型与发展趋势,应当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任务。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改革开放大潮,使得西方众多哲学社会学科传入中国,法学学科也在马克思主义引导下与各学科融贯发展,中国法理学研究迎来了春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任何来自西方的文化,如果不能实现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都很难开花结果。
[24]带着对这种忠告的接受,中国法律文化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方向是在现代化旗帜之下,把法律文化作为法律现代化的目标,以西方法律文化为背景,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面对世界各国分析性法理学,中国学者发挥了中国人固有的整体、辩证和实质思维优势,使中国法理学呈现出综合或者整合性优势。法理学有三个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法理学界开始努力摆脱国家学说对法理学的束缚,把国家与法的理论改称为法学基础理论,使国家学说返回到政治学。
(三)法律方法论的研习正在改变思维方式 按照黄茂荣先生的观点,法理学研究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法哲学。⑨参见李建华:《权利本位文化反思与民法典编纂》,《法学家》2016年第1期。③王振先:《中国古代法理学》,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中国人较为普遍地接受了法治观念,这是正名法治取得的显著成果。
张中秋认为中国古代法理学的精髓在于,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这种改造在一定意义上是成功的,主要标志是很多学者接受了自由主义的法治观,对国家主义的法治观提出了多个角度的批判。
诸如,有学者(诸如,於兴中教授)想向西方介绍中国法理学的代表性作品的时候,颇费周折,因找不到代表性作品而备感痛惜。[8]虽然中国传统法理学的大法观念有利于克服实证主义法律观的过度狭窄,动态的合理正义观有助于我们确立主体的自觉和文化的自信[8],但是这种整体性的思维却跟法治没有多大关系,如果进行思维延展的话,可能还会否定法律、法治的权威性。
政治与法治的分离,主要是限制政治权力的任意行使。之所以会有这种印象,主要是因为人们的知识结构已经接受了西方法治的模式。西方的很多学术流派,在中国变成了学科。在有些人看来,中国法理学没有形成自成一体的学派,自主性创设的理论很少,因而只能用特色实践等来装饰。只要行为不违法,在逻辑上似乎就不存在错误。中国法理学是指由中国学者在整体思维支配下所接受的法理学知识、价值与方法,是与传统文化思想的整合融贯。
这可能预示着中国法理学成也整合,败也整合。‘法律文化概念的引入为中国法学增添了一个鲜活的词语,改变了人们对法律性质过于简单的理解,对于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的范式转换起到了媒介作用。
由于苏联的维辛斯基法学把国家与法学理论放在一起,因而在学习过程中,中国法理学科失去了独立性,成为国家学说的组成部分。[5]16因此,困境能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尽管这种嫁接在很多场景下还显得有些僵硬,恰当的融贯还在继续探索之中,但在最低意义上,已经不完全是西方法理学在中国。包括部门法在内的多数法理,主要是用于解决具体案件纠纷的。
从知识来源方面看,法理学具有非自足性的一面,它需要法治实践及其背后的社会结构的支持,从而获得自身的问题意识和理论结构。(三)中国法理学是统合法理学 若干年来,中国法理学者研究了法律平等观,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价值与作用,法定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法律方法,民主与法治(法制),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政策,法律文化与法律信仰,法与经济、社会、政治、道德之关系等法学基本范畴和法理学领域经久不衰的命题,均被法理学界同仁纳入了自己的研究视野,全方位开启了与国际同行沟通对话的进程。④不管大家承认与否,自从20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学基本上受西方法学的宰制,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无一不是‘舶来品。这种塑造既与西方法理学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但又不同于西方的法律理论、法治理论。
⑤确实有一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但这一研究重点不是法理,而是不同历史时期的特色或重点关注。我们需要看到,权利本位并不必然造成拜金主义,道德滑坡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现象。
这些作品并不是有些看客所说的垃圾。而改变这一切需要我们重塑中国法理学的知识、价值和方法论体系。
虽然法学基础理论已经被改称为法理学,甚至有些教材直接称为中国法理学,但法理学中仍缺少限制权力行使的法理。在笔者看来,今后中国法哲学会更加关注宏观问题,而法理学会朝着法律方法论的方向发展。
然而,没有举世公认的法理学代表性作品,并不能否认中国法理学的存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共享着同一个整体性的历史背景。很多人认为,有了法律,只要依法办事,法治就会得到实现。我们发现,在中央提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时候,理论家们只能搪塞说法治思维就是法律思维,然而法律思维都是化解具体矛盾的原理。
有一批学生(硕士、博士)都在研读法理学。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意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需要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法理学者意识到,法理学的使命就是为法治中国建设服务,要建构法治实施和保障体系,在理论上证成法治以及为实现法治寻找路径等。对权利的接受,是近百年西法东渐的一个显著特征。
因此,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进入司法、执法需要以法律渊源的名义,不能随便以道德等的名义改变法律的意义。天理、国法、人情或者说情、理、法的统一之所以理想,乃是因为它承载和体现了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对真、善、美这些人类普适价值和最高理想的蕴含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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